绍兴诚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诚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叶兰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3执2704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诚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叶兰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8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诚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县叶兰制衣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诚洲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87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县叶兰制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县叶兰制衣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县叶兰制衣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县叶兰制衣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县叶兰制衣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终结本院(2019)浙0603执27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王炳江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