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3执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48505D(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总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现住阜阳市颍东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皖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北侧、新华街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316591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皖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皖1203民初2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安徽皖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皖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皖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限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安徽皖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