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4308号
原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鑫,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14元,减半收取为8557元,由原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