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

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杭州南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南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洪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与杭州南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8)皖019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南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63641元(其中合同款2029988元、违约金49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案件执行费27735元,案件受理费1591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郎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