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48505D(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挚升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111号瀚海星座1-9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82390B(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继远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挚升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8)皖019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挚升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178497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9005500元及违约金(以60986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6日起计至2016年4月29日;以9505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0日起计至2018年4月16日;以9005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计至合同款返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暂未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负担案件执行费78402元,案件受理费9459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郎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