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万顺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万顺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银福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29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万顺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银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武根飞,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万顺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银福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银福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银福村民委员会价值281173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