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11民初91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3-210。
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娥
审判员仇宏光
人民陪审员居建秋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