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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上诉人称其实际办公地在本市天宁区,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认定。因上诉人的注册地在本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3-210,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