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02民初5789号
原告: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3-210。
法定代表人:赵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工业园舜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庄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科威天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常州金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云
审 判 员 蔡闻世
人民陪审员 邱小路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逸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