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德城区信义模板租赁站、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2435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信义模板租赁站,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105国道(于官屯供销社院内)*J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02MA3H3MLLX0。
经营者:申明亮,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建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8573303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信义模板租赁站与被告***、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鲁1402民初24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如果冻结数额不足,则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冀T×××××车辆以及坐落于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刘孝子村809县道路北(华迪服饰)1-3层及后院和故城县永康现代城11-2-201号房产,直至满足290万元为止。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