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126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建国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执行人:河北神雕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神雕饮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57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河北神雕饮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河北神雕饮料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3178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00923元。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河北神雕饮料有限公司提出的和解申请。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于新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