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德城区信义模板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2435号
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信义模板租赁站,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105国道(于官屯供销社院内)*J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02MA3H3MLLX0。
经营者:申明亮,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建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8573303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信义模板租赁站与被告***、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信义模板租赁站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如果冻结数额不足,则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冀T×××××号车辆、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刘孝子村809县道路北(华迪服饰)1-3层及后院以及故城县永康现代城11-2-201号房产。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信义模板租赁站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如果冻结数额不足,则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冀T×××××车辆以及坐落于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刘孝子村809县道路北(华迪服饰)1-3层及后院和故城县永康现代城11-2-201号房产,直至满足290万元为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德州市德城区信义模板租赁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