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6财保2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建国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85733035E。

法定代表人:王雪成。

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1701E。

法定代表人:周文民。

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分公司,住,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太兴镇村委会院内/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DJDXU3M。

负责人:梁化岐

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冀1126财保2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2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的冻结或者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