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民初803号
原告: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建国镇。
法定代表人:王雪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漳南东街。
法定代表人:龙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兰,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老城镇东部新城振兴路金源商业街。
负责人:龙振,经理。
被告:李现章,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月10日,现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城分公司、李现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阚东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