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财保191号
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建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85733035E。
法定代表人:王雪成,董事长。
被申请人:故城县舜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建国镇建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DACCF5R。
法定代表人:孙淑珍,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舜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舜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