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财保19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建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85733035E。
法定代表人:王雪成,董事长。
被申请人:故城县舜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建国镇建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DACCF5R。
法定代表人:孙淑珍,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故城县舜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冀1126财保2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舜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以双方债务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故城县舜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建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故城县舜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9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