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640号
原告:新会区大泽镇雄记古典家具店。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边(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L75453445R。
经营者:陈锡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洁兰,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3号恒兴大厦2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7Y。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新会区大泽镇雄记古典家具店诉被告广东恒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新会区大泽镇雄记古典家具店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会区大泽镇雄记古典家具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会区大泽镇雄记古典家具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4.82元,由原告新会区大泽镇雄记古典家具店负担。
审 判 员 林家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碧媛
书 记 员 陈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