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财保47号
申请人:广东***能安防科技有新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铁岗工业区二期(自编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366ED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恒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3号恒兴大厦2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9622727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广东***能安防科技有新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恒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92734.72元范围内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其出具的担保金额为92734.72元的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恒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92734.72元范围内财产。
本案申请费947.35元,由申请人广东***能安防科技有新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