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终14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上诉人广东恒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展志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12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恒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