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迅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91财保15号
申请人:安徽迅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解金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迅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4331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2017年3月21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迅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4331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迅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