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民初256号
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航路19号北航科技园1-1幢101、103、1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J1楼C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优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9元(原告预交5358元),由原告洛阳威尔若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