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正君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终65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杨柳北路与荷花北路交汇处永盛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张**湘,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正君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贵竹北路西侧2号。
法定代表人:文成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炼超,湖南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正君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2)湘032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清华
审 判 员 谢 颖
审 判 员 曾波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游 欢
书 记 员 贺 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