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228号之二
原告:王士俊,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忆慧,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杨柳北路与荷花北路交汇处永盛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3211849634250。
法定代表人:张**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士俊与被告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士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士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王士俊负担。
审 判 员 暨立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何 典
书 记 员 陈怡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