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成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7民初2463号

原告:北京中成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97743076F。

法定代表人:张辉,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名元,北京山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女,北京中成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63号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北园4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1189591296。

法定代表人:张昌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雨,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男,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成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科信公司)与被告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中成科信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成科信公司于2019年2月3日提起诉讼,后又因其公司与辽宁光电公司之间的争议已经经过其他法院处理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成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东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辰琦
书  记  员   赵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