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303民初1085号 原告: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63号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园北园4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解放西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94955.13元及利息(利息以294955.1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安装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及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鞍山万贯国际工业品展览中心一期监控系统工程,工程总价363755元。原告按照合同完成了施工,双方于2018年8月21日会签了移交单对工程量进行了验收合格确认,双方最终确认实际工程总价为308473.12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工程款90%,剩余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1年后付清。但是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贵院,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并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安装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采购及施工义务,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为原告出具的虚假的移交单,移交单上的工程量验收合格确认都是虚假的。原告已完成的工程存在如下问题,一、双方约定的价格远远高出市场价,对此应按市场价格评估确认。二、多处有质量的问题,质量不合格应当通过鉴定确认。三、多数未施工的内容却写入已完成工程量并验收合格,通过鉴定进行查出,***是被告以前的董事长,其与原告恶意串通套取被告人的款项,***已被免职。被告申请贵院勘察现场,并委托鉴定机构,按照市场价鉴定确定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金额。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安防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及施工合同》、移交单、工程量认证单、设备清单、已用线材及辅材用量单、费用合计清单、工程竣工验收单、万贯集团工程项目移交单、(2020)辽0303民初1817号民事裁定书、鞍西检刑不诉(2022)64号不起诉决定书、原告的部分陈述。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两份《安防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及施工合同》、被告的部分陈述。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提供的图纸、照片、询价函,证明不了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签订了《安防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及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鞍山万贯国际工业品博览中心一期监控系统工程,工程总价363755元(设备及附件详见清单)。合同还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工程款90%,剩余10%工程款作为质保金1年后付清。合同第五条第7项约定,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违约金。并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设备清单上写明人工费为设备合计×20%,税费为(设备合计+人工费)×17%。 原告按照合同完成了施工,2018年8月21日,双方在移交单上签字,对工程量(179765元)进行了确认。同日,原告、被告、物业公司在工程量认证单上签字。工程量认证单上确认的单模8芯光缆敷设1445米、主干电源线敷设1445米、主干穿线管敷设600米、超五类室外网线敷设2540米、支线电源线敷设2540米、支线穿线管敷设286米。 201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该工程竣工验收单的工程验收结论是,根据园区配套建设实际情况,监控系统工程分段施工。本次验收为2#-11#,14#-18#楼监控系统工程,已完成合同规定内容,投入使用。 另查,被告在庭审中认可移交单、工程量认证单、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的***是我方的员工,是工程部的工作人员。物业公司负责人处签字的人是***,是万贯的物业经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的保护。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安防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及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本案中,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施工,且工程已经竣工交付,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工程款数额为移交单179765元+单模8芯光缆敷设1445米×2.5元+主干电源线敷设1445米×6.9元+主干穿线管敷设600米×6.3元+超五类室外网线敷设2540米×2.8元+支线电源线敷设2540米×2.3元+支线穿线管敷设286米×8.2元=32662.2元)+人工费为212427.2元×20%+税费(212427.2元+42485.44元)×17%,上述合计298247.79元,原告主张294955.13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合同中已对未履行合同义务,约定了违约金,按照约定违约金数额为14747.75元。原告主张利息数额,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故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94955.13元及违约金14747.75元。 二、驳回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5元,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5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涛 人民陪审员  杜 锴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