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民初545号
原告磴口县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25817617985。
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磴口县工业园区。
被告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21643。
住所巴彦淖尔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磴口县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融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磴口县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磴口县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