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宁夏青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381执134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青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宁夏青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38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青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250000元,支付违约金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13元、案件申请费4066元,以上共计277713元。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青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被执行人宁夏青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