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10864号
原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黄河龙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莫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云,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颐阳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永安南巷水木清苑住宅小区15-A座。
法定代表人:候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红岩,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宁夏颐阳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由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维国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