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81执1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黄河龙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农行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381民初1932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费30万元、违约金3万元,共计33万元;将青铜峡市青铜峡镇(**夏回族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七分公司)出租的办公楼一层、***x栋xx间及院内钢构车间场院腾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申请费5411元。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青铜峡市青铜峡镇(**夏回族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七分公司)出租的办公楼一层、***x栋xx间及院内钢构车间场院腾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永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可能有案款收入,已向该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到位案款;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