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电力建设所)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某某4-1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381民初2558号
原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龙大厦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70437631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电力建设所)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李坤,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计3680元,由原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3680元。
审 判 长 孙 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