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5323号
原告:宁夏盐池县隆根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盐池县高***宝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黄河龙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原告宁夏盐池县隆根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盐池县隆根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盐池县隆根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宁夏盐池县隆根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