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104民初7061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黄河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08年10月至2020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按规定向原告发放生活费29610元(141个月×210元/月=29610元)、取暖费32241元(2480元/年×13年=32241元),支付原告补交退休前基本医疗保险费19194.61元,支付原告所交纳的社会保险费44683元(7447元/年×6年=44683元),因断交社会保险金5年,导致退休金每月少领500元左右,请求判令给付补偿96000元(6000元/年×16年=9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1977年参加工作并与宁夏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宁夏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2008年10月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发宁夏建工人字[2008]225号《关于人员调动的通知》将宁夏第三建筑工程公司123人(含原告)调入组建的宁夏建工集团嘉源建筑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但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发放生活费并缴纳社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2008年宁夏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重整后,由宁夏建工集团牵头对原告的劳动用人关系已经作出了处理,原告怠于行使权利,现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时效已过。原告2020年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其退休后已经不符合劳动用工的主体条件,故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出示一组证据:证明一份、劳动合同一份、宁夏建工人字(2008)225号文件一份、***仲调字(2017)288号调解书一份(以上均为复印件)、委托书一份(原件)、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原件),证明目的:原告诉请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证明、劳动合同、***仲调字(2017)288号调解书、委托书一份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对宁夏建工人字(2008)255号文件、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008年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针对原告的劳动用工关系已经通知原告于2008年10月25日前到嘉源建筑有限公司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有关规定除名,原告未及时与建工集团联系,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现仲裁及诉讼的时效已过,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1960年7月10日出生,其称1977年参加工作并与宁夏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宁夏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宁夏建工人字[2008]225号《关于人员调动的通知》将原告等人调入组建的宁夏建工集团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原告等人限期2008年10月25日前到嘉源建筑有限公司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不字[2022]1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载明:“***:你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委提交了诉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从2008年10月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放生活费、取暖费、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因断缴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直至申请人退休。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庭审发问的内容如下:“原告:企业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如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被告:针对本案原宁夏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重整时,其主体资格是没有注销的,只是破产重整后,宁夏建工集团成立了嘉源建筑公司,并且宁夏建工人字(2008)225号文件指出由新成立的嘉源建筑公司针对之前员工的劳动关系进行组建,该文件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2008年10月我和***去嘉源建筑公司报到,为何不接收我们,***找到一个物业公司,才在2009年和他签的合同,我没有找到单位,所以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往返建工集团和国资委,为何没能解决?被告:嘉源建筑公司针对原告以及宁夏建工人字(2008)225号文件列出的员工都已经进行了妥善处理,解决方案有三种:一、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补偿;二、与员工协商暂且待岗,支付相应补助;三、安排工作。针对以上三种方案原告都未及时与公司进行联系,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不是被告不给处理。原告:嘉源建筑公司什么时间办的企业资质,什么时间给我解除的劳动关系,能不能同时存在两份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将养老、医疗保险补齐?被告:2008年11月4日办的注册登记,宁夏建工人字(2008)225号文件规定原告必须在2008年10月25日前到嘉源建筑公司报到,逾期不报到的按除名处理。原告没有及时报到,依据文件按除名处理。原告:2008年11月30日让别人替我代签了解除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在破产案件中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过,我手里没有。审判员:原告,宁夏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2008年前工资是如何发放的?原告:我是按照病劳保发放的,每月370元多,发到2006年宁夏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审判员:2016年起诉要求是什么?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金,法院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驳回了,中院维持原判,高院再审驳回。审判员:2008年10月份之后,你在哪里上班?原告:一直没有上班。2012年到***上班直到2016年3月份回来,2016以后打零工。”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确认原、被告2008年10月至2020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应处理。因原告庭审中称“2008年10月份一直没有上班,2012年到***上班直到2016年3月份回来,2016以后打零工”,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年满60周岁,于2022年4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时也已过一年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原告诉请的“被告按规定向原告发放生活费29610元(141个月×210元/月=29610元)、取暖费32241元(2480元/年×13年=32241元),支付原告补交退休前基本医疗保险费19194.61元,支付原告所交纳的社会保险费44683元(7447元/年×6年=44683元),因断交社会保险金5年,导致退休金每月少领500元左右,请求判令给付补偿96000元(6000元/年×16年=96000元)”,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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