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02民初2219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宁夏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