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宽民初字第1277号
原告***,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裴庆富,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承德华欣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女,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德华欣建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彪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栾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