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02350号
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5027010-6,电话:13722363988。
被告承德华欣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宽城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华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华欣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庭外和解,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