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4541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野,男。
被告:上海维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维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