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1998号
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88号1栋35楼3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合村第1幢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登记。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卿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