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通威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湖南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四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7408号之一 原告:肖某,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 原告:李某,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交通局大院。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通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88号1栋35楼3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湖南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锥乡新会村第1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肖某、***与被告通威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肖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肖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肖某、***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200元,减半收取及38,6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