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408号
原告:铜川市青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振,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川孙思邈网联中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峰,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铜川市青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孙思邈网联中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铜川市青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青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市青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铜川市青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