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高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3民初1174号
原告:云南高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90号金尚俊园B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6213865N。
法定代表人:高坤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佳,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共和镇万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34319058139。
法定代表人:董兵,局长。
原告云南高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一审作出(2021)云2323民初6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21年8月20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1)云23民终1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一审民事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重新立案受理。2021年11月18日,原告以和被告庭外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高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习在繁
审判员  张 评
审判员  罗朝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