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高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云南高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90号金尚俊园B幢701室。法定代表人:高坤文。被执行人:**,男,1990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在执行***与云南高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云南高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款2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此外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并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