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0月29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高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金尚俊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6213865N。
法定代表人:高坤文,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环城西路**会信用代码:915323000950318888。
负责人:郑洪,职务:党委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世兵,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高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陈世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楚雄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云2301民初3777号诉讼费预缴通知,通知其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50元,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至该通知明确的期限已过,***仍未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明云
审判员 沈黎芸
审判员 王中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