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7661号

原告吴高跃。

被告***。

被告***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永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

负责人***。

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吴高跃诉被告***、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高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高跃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