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1执815号
申请人***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国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杭富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7400元,诉讼费8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国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名下车辆本案动态查封,但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告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111执8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凌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