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佳木斯电机有限公司

淄博佳木斯电机有限公司、某某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佳木斯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路95号钻石大厦20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3542812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7808684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淄博佳木斯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3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3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