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6245号
原告:河南邦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龙泊南路北德丰*****楼****7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河南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华夏大道与护航路交叉口西北角兴港大厦**14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篱,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邦乐建材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河南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邦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邦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邦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邦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