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泽汇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泽汇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1555号
原告:昆明泽汇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73609099W。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贝丘街化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怀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艳,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念帆,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13444277M。
住所:昆;'>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
法定代表人:刘天军。
原告昆明泽汇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汇公司)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山城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泽汇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山城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泽汇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泽汇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昆明泽汇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周亚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尹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