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专诚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海名威现代渔业有限公司、厦门市专诚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专诚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08359D。

法定代表人:彭胜展,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海名威现代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侨工业集中区加工标准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83111916U。

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专诚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海名威现代渔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海名威现代渔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海名威现代渔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常凯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林锡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徐丽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控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