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财保130号
申请人:厦门市专诚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08359D。
法定代表人:彭胜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铁心,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新时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巷北工业区舫阳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05442482W。
法定代表人:苏国才。
申请人厦门市专诚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新时鲜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954738.0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厦门市专诚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专诚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厦门新时鲜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954738.02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详见查封、冻结、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厦门市专诚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认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飞凡
代书记员 许丽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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