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203执702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专诚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溪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祥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114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祥友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59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邱峰